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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论文

    来源:站轩范文网 时间:2018-08-25
    论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发布时间: 2003-12-19  作者: 巴曙松  
      摘要

        本文认为,在影响国有银行经营效率的众多因素中,国有银行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的问题已经成为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快金融市场开放时,国有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并不仅仅表现为金融市场上的经营活动的竞争,治理结构方面的竞争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本文将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应用到对国有银行的分析中,在比较了不同模式的治理结构之后,提出了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有效性的基本标准,进而结合国有银行的经营现状,分析了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有效性低下的主要表现和原因,探讨了国有银行上市对治理结构的影响,最后结合国有银行的现实状况提出了提高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有效性的主要思路。 


        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支配性地位的国有银行的经营效率,不仅在微观上影响到国有银行体系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而且还在宏观上影响到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经济增长的质量。在影响国有银行经营效率的众多因素中,国有银行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的问题已经成为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事实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快金融市场开放时,国有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并不仅仅表现为金融市场上的经营活动的竞争,治理结构方面的竞争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能否建立有效的国有银行治理结构,应当成为当前国有银行改革的根本出发点之一。

        一 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界定

        近年来,由于全球范围内经济转轨和国际竞争的客观要求,包括银行治理结构在内的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已经越来越成为国际经济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于转轨经济来说,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微观基础;而国际经济竞争的加剧,也促使各国从提高的国际企业竞争力出发来研究不同类型的治理结构及其利弊(其中又被大致划分为英美模式、德日模式两种)。为此,不少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如英国于1992年成立了Cadbury委员会,欧洲在近年成立了"欧洲公司治理联盟"(European Corporate Governance Network),世界银行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也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和委员会,这些机构都各自或共同对公司治理进行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和政策建议。 

        由于公司治理结构涉及到众多的利益主体、同时也受到政治、历史、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影响,因而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内涵与实质的界定也存在许多差异。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位学者:(1)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的柯林·梅耶在他的《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理机制》一文中,将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quot;(Mayer,1995)。(2)美国斯坦福大学钱颖一在他的《中国的公司治理改革和融资改革》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层、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a)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b)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c)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青木昌彦、钱颖一,1995)。(3)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在《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中指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管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层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的权利;高级经理层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quot;(吴敬琏,1994) 

        因此,立足于上述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将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界定为在国有银行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前提下,所有者(政府)、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经理层)之间的制衡性制度安排。由于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众多,因而其上级分支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之间的激励与约束同样成为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说,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包含不同角度的内容:(1)从委托──代理的角度看,国有银行实际上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同网络。由于代理人的行为是理性的、自我利益导向的。因此,需要用制衡机制来对抗潜在的权力滥用,用激励机制来使董事和经理为股东出力和谋利。(2)从产权的角度看,国有银行的所有权规定了银行的边界,是控制公司权利的基础。这些权利包括提名和选举为投资者利益管理银行的董事的权利;要求董事就企业资源的配置做出决策并给出解释的权利;任命独立审计师检验公司帐务的准确性即对董事的报告和账目提出质疑的权利等等。而对于公司资产运作和日常经营的控制权,则分别授予董事会和经理层掌握。(3)从利益主体的潜在冲突角度看,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则是处理和协调与国有银行相关的利益主体在国有银行运行中存在的冲突和矛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无论是从委托-代理角度、产权角度还是利益主体的潜在冲突角度,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所要回答的问题都包括采用什么样的企业制度最有利于降低委托代理的成本,促使企业最有效地运行,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在国有银行中得到协调。亚当·斯密在"国富?quot;中就指出,受雇管理企业的经理在工作时一般不会象业主那么尽心尽力。1932年,爱德夫·伯利(Adolph Berle)和嘉得纳·米恩斯(Gardiner Means)对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后产生的"委托人"(投资者)和"代理人"(经理层)之间的利益背离作了经济学的分析,奠定了"代理人行为"的理论基础。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背离和信息成本过高而导致的监控不完全,国有银行的经理层所作的管理决策就可能偏离投资者的利益。例如,一般来说投资者比较注重投资利润最大化,而经理层往往追求企业规模的最大化,因为银行的规模本身会给经理层带来权力和地位。与此相比更为有害的是代理人的监守自盗现象,在银行管理上表现为各种侵蚀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行为"。例如,一些银行经理层运用其能够支配的银行资源违规发放贷款、牟取个人或者局部利益等。

        二 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有效性的提出


        (一)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的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的比较

        从全球范围看,企业的治理结构有两种典型的模式。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型法人治理结构和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型法人治理结构。一些学者将英、美模式称为"保持距离型"(arm"s-length)融资模式,或市场型的治理结构;而将德、日模式称为"控制导向型"(control-oriented)融资模式,或管理型的治理结构。不同治理结构的形成有其不同的历史的、法律的甚至是哲学上的背景,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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