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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经验材料12篇

    来源:站轩范文网 时间:2022-11-15

    扫黑经验材料12篇扫黑经验材料  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经验材料  今年以来,市公安局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全警动员、忠诚履职,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扫黑经验材料12篇,供大家参考。

    扫黑经验材料12篇

    篇一:扫黑经验材料

      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经验材料

      今年以来,市公安局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全警动员、忠诚履职,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核查涉黑涉恶线索###条,移送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个、涉恶犯罪集团#个,起诉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人,破获案件##件;打掉涉恶类犯罪团伙##个,抓获#类涉恶人员###人,破获涉恶案件##起;敦促##名涉黑恶犯罪人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极大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一、高点站位,以雷霆之势强力开局。一是第一时间研究部署。副市长、市公安局长XX高度重视扫黑除恶工作,先后#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次亲赴办案单位指导案件办理。#月##日,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议,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由汤文江同志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并抽调专人办公,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相应成立机构、组建专班,迅速开展工作。二是第一时间健全机制。出台了《XX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方案》,对目标任务进行了细化;各级公安机关扫黑办建立了联席会议、线索核查、联络员每周例会工作机

      制,分析研判全市扫黑除恶形势,每月通报案件线索办理进展情况,强化案件进程管理。三是第一时间明晰职责。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增加了目标任务的项目考核分值和对突出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措施,进一步激发参战单位和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落实纪检监察等部门全程参与,督措施落实、督进度推进、督打击成效,确保压力传导到每一名民警。四是第一时间营造声势。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网络、张贴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活动,共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万余条(幅),发送宣传手册#万余册,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余万份,建立了网上涉黑恶线索举报中心,完善了举报有奖工作机制,广泛发动、积极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线索。

      二、细致摸排,聚全民之力深挖深查。一是紧盯线索摸排。年初,对####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刑事治安案件全面进行了重新清理,从中梳理出涉黑恶犯罪的##起未破案件进行深度研判;落实信访接待、有奖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落实专门力量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从中发现和搜集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条。二是全面查证核实。按照“边摸边查、边查边打、边打边摸”的方针,建立健全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对摸排出的线索,本着见疑不放的原

      则,关联串并、深挖内幕,确保“条条见底、件件落实”。三是开展分类经营。加强对重点案件涉案证据的收集、固定、补充、完善和运用,对有明确方向的案件及重点查缉对象明确责任人,明确方法、措施,详细填写《涉黑恶案件进程表》《涉黑恶人员登记表》《涉黑恶案件档案》,确保案件侦办有力、顺序推进。四是强化手段支撑。在线索核查和案件侦办过程中,XX等部门合成作战、信息互通,全力支撑案件需求。特别是对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类案侦查,深入研判背后的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力求扩大战果。

      三、除恶务尽,穷一切手段严厉打击。一是全力净化“污染源”。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并举,始终将易滋生黑恶犯罪的行业作为打击工作的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辖区高校、市霸行霸领域和易滋生黑恶势力的违法经营娱乐等重点行业场所,从严从细开展排查,坚持打防并重,最大限度地挤压黑恶势力活动空间、铲除生存土壤。先后检查洗浴、KTV等娱乐场所###余家次,暗访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场所##余家次,查处违法犯罪人员##人。二是打好专案“攻坚战”。对上级交办督办、群众反响大、影响恶劣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或案件,动用一切手段资源,以不破不休的勇气和决心,全力组织专案攻坚。先后成立XX专案、XX县后氏家族恶势力专案、

      -3-

      曾都“###-#、#、#、#”专案、高新“###”专案等重点案件专班#个,打掉了XX县以XX等人为首的“后氏家族”、广水以XX为首的“连氏家族”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和广水以杨国友为首、曾都以梅明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受到辖区群众的高度评价和上级机关的通令表彰。三是同步深挖“保护伞”。积极配合纪委监委,对涉黑涉恶犯罪背后的腐败问题、“保护伞”进行查处,目前,全市公安机关扫黑办已向各级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件。对连氏家族犯罪集团操纵选举等问题,广水市公安局配合广水市纪委监委同步深挖“保护伞”,目前已免职#人、问责##人,其中立案审查#人、组织处理##人;对后氏家族犯罪集团背后的腐败问题,XX县公安局配合XX县纪委监委同步查处,目前已免职#人、起诉#人。

      

    篇二:扫黑经验材料

      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例文十二篇

      第一篇: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

      某某某同志于2022年进入农业银行工作,在农行某某支行营业部担任个人业务柜员,参加工作近8年以来,某某某同志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一丝不苟,始终以踏实工作,真诚待客为人生信条,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在平凡的岗位上忠实践行合规操作的制度规定。特别近两年来,农行合规经营的号角吹响以后,某某某同志更是信心百倍地投入到日常工作之中,用自己的踏实工作态度为农行某某支行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受到行领导和同事一致好评。

      一、努力学习,加强理论知识

      银行一线柜面的业务操作看似简单,好像每天每笔都重复着一样的业务,其实这是一个系统、有机而又复杂的运作过程。中国农业银行和某某支行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于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果不学习这些制度和操作规程,怎么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工作发展需要呢?为此,某某某同志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挤出时间,对其进行了认真学习和钻研,掌握了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为做好农行柜面各项工作奠定了基础。在

      某某支行历年组织开展的业务操作技能测评连续名列前茅,这是她平时刻苦练习的结果,娴熟的业务知识,为做好日常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优质服务,树立农行形象

      众所周知,营业部是农行某某支行的窗口和形象,更是全区多个农行网点的表率。因为在这里,每天接触的客户最多,发生的交易量最大。面

      对着形形色色的人,稍不留意,一个细节上的疏漏,就会影响农行的声誉、形象和威信。某某某同志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她总是严格说好文明用语,用好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客户来时有问声,合作时有谢声,走时有送声。坚持按规定着装,戴好工号牌,始终做到谈吐优雅,举止端庄大方,解释细心、耐心、真情暖人心,时时处处向外界传播农行文明的企业文化。

      2022年月日,一个经常到柜面存款的老年人急急忙忙到柜台存钱,。当时,某某某同志热情接待了这位顾客,耐心地询问事情进过后。这位顾客感动得说:你们农行人真好,又热情又安全,我在农行办理业务感到很放心,我以后就常到你们这里来存钱。

      三、立足本职,默默奉献

      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不怕苦、不怕累,每天提前半小时到单位打扫柜面的清洁卫生,营业部的代发工资企业有个,每个月的5、15、25号企事业单位代发工资时身为一线柜员,发扬牺牲奉献精神,认真做好柜台业务,为了又不让柜面客户等待时间过长,利用中午吃饭时间、下班时间进行企事业单位的代发工资业务,,在那几天某某某

      同志总是头顶着点点星星回家。

      每当收到企事业客户要求批量开卡时,总是默默的在下班后做好联网核查工作,当领导询问她是否需要帮忙时,她总是笑笑说我比较熟悉就由我来做吧,你们也佷忙的,我下班晚些不要紧的,她就是这样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

      四、善于总结,做好领导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在一线柜台积极做好高端客户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向领导反馈,提出建议和意见为领导决策作参考;根据节假日期间业务特点,向领导提出对客户进行细分,整合柜台优势,实行差异化服务,保证了柜面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了网点的整体效益。

      有一份耕耘,就有一份收获;有一份付出,就有一份回报。某某某同志年被某某支行评为先进个人;并多次代表某某支行参加了上海市分行组织的技术比赛。在这些荣誉中,浸透着某某某同志多少心血和汗水!某某某同志正在用激扬无悔的青春,为亮丽的人生乐章谱就着最强的音符!

      第二篇: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

      石某某,男,1958年2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某某县农科所副所长。他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

      一、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领团队创造骄人业绩

      在工作中,石发亮同志力求上进、刻苦学习,因成绩突出,2005年晋升为高级技师,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在他的带领下,大部分人员也都通过学习相继取得了更高的学历,使整个科研生产团

      队形成了比学习、创成绩的赶、帮、超之风气。如何坚持正确的引导教育,增强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自愿、自需、自求意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是一个很值得探究的问题。石发亮同志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感到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以安全文化为切入点,在单位积极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形成了正确良好的舆论导向,引导和提高了广大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树立了安全生产新形象。他带领下的县农科所,先后荣获全国设施农业装备示范单位、安徽省先进集体、国家级科普示范基地、国家蔬菜标准园。他,现在就是这个团队安全生产的掌门人。多年来,虽然经常劳累过度,但能

      为自己所热爱和追求的事业默默奉献,再苦再累他也觉得心甘情愿,虽然默默无闻,但只要能把对单位的情、对岗位的爱、奉献给所钟爱的事业,只要能使单位安全生产蒸蒸日上,充满活力,就是他最大的心愿。人们常说:一粒砂中看世界,一滴水中见人生。从普通的教师到主持工作的所长,多年来,他用他那充满智慧的头脑、火一样的工作热情以及对事业的

      真诚和执着,一直默默地奉献着,他不仅是在实现着自己的人生价值,更用辛勤的汗水和满腔的热忱推动了农科所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严明纪律,创新管理,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中,石发亮同志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首先从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入手,抓好思想建设工作、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还经常组织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使员工都树立起了强烈的安全意识,具有了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其次,在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各工种和岗位的工作特点,组织修定了符合生产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此外,在抓好基础安全管理的同时,在生产管理上,他每次都提前组织制定生产与检修计划,做好各方面沟通协调工作,合理安排生产,确保检修人员作业安全和设备安全。

      三、发挥党员先锋作用,践行安全生产职责

      作为一名党员,石发亮同志严于律己,作风严明,可以说是认真工作的标兵、遵章守纪的典范。多年来,他牢记作为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坚持按章办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身体力行,拼搏奉献、无怨

      无悔,无论刮风下雨,生产现场总有他的身影;无论白天黑夜,加班加点是常事儿。尤其担任现职后,从未休过完整的节假日和双休日。他还积极参与单传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的安全监

      督,突出强调敢抓、敢管、敢考核的原则,对查出的违章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奖罚分明,树立了正气形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他处处以大局和集体利益为先,注重细节管理,从自身作起,以诚为本,与人为善,真心实意对待同事,尊重领导。坚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对组织和领导忠诚,对同事坦诚相待,共事共心。

      作为一名基层科研机构管理者,他更深知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企业的要意,他常说:安全是每一名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单位所追求的最大效益、安全是单位的形象、更是单位未来的发展。安全生产工

      作任重而道远,一定要坚持下去,做到把单位当成自己的家,把员工当成家人,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自己家的事儿,就不会觉得累!他以认真务实的态度发挥着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职责。

      石发亮同志始终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忘我的工作态度,立足所在单位,率先垂范、走在前沿。在职责重大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得到了广大领导和员工的一致认可。他不愧是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第三篇: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

      矿山安全的保护神

      某某,中共党员,男,汉族,1某某5年7月出生,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从事矿山救护工作,现任某某省某某市安全生产执法

      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某某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某某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副大队长)。参加矿山救护30多年来,某某同志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忠实履行一名矿山救护指战员的职责和神圣使命。他一直战斗在矿山救援第一线,把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年华无私地奉献给整个某某某某区域的矿山救护事业上。30年多来,某某同志先后参与了某某区域矿山各类事故和危险化学品泄漏、山体滑坡等特殊灾害事故的处置,屡建奇功。在艰苦的日常训练场上摸爬滚打,长期与斯虐无情的片帮,冒顶、火灾、瓦斯等矿山灾害事故拼杀博斗,用青春、汗水和热血保卫着矿山生产的安全,体验着追求理想的艰辛与幸福,展现着自己人生的价值,

      为保卫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不畏牺牲

      迎难而上

      深入险地

      屡立战功

      1999年11月6日上午10时许,某某省某某县朱村镇小岭集团孙冲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暗斜井被炸塌,7名矿工被堵,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后,他和队友们于当日中午12时紧急赶赴现场进行事故救援,由于瓦斯爆炸时所产生的巨大的冲击波,导致一号井暗主井下40米处巷道发生长约10米的垮塌,垮塌石块已把巷道堵得严严实实,他和队友采取了包括恢复矿井正常通风系统、建立井下抢险与地面联络信号、恢复提升等多项措施连续奋战14天,成功地完成了事故的抢险救援。

      指战员,原本还存在害怕、恐惧,然而在某某同志果敢坚毅的目光下,大家信心倍增,指挥员发出封堵命令后,大

      家如猛虎下山一般,毫不犹豫地冲上前去完成那可能付出生命代价的救援任务。某某同志这种深入险境、临危不惧、义无反顾的大无畏精神令所有在场的指战员无不钦佩。

      二、坚守阵地

      独当一面

      足智多谋

      屡创奇迹

      某某年5月13日,某某市某某铁矿发生坍塌事故,8名矿工被堵井下,某某同志和队友们紧急赶赴某某参加救援,在井下齐腰深的水和淤泥中,克服重重困难,经过88小时的生死奋战,成功将5名遇险人员救出,受到某某市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的好评。

      某某年12月11日,芜湖市繁昌县阳冲铁矿发生一起井下坍塌事故,正在作业的7名矿工被困井下。他和队友们再一次赶赴现场投入抢险救援。为了营救被困矿工,有时一天要上下井4~5次,当其中6名被困矿工救出后,为了继续寻找最后一名矿工,他在井下连续工作了14个小时,在他的努力和坚持下顺利地将最后一名矿工救出。为此,他所在的团队受到省政府的嘉奖,集体被授予二等功,某某同志个人也被授予三等功。在这二起事故救援中,某某同志一次次深入险境,勇挑重担,完成了最危险最艰巨的任务,为成功抢救11名矿工的生命作出了突出贡献,用自己的青春年华在矿山救援中谱写出壮丽诗篇。

      三、战功赫赫,屡获殊荣,不忘初心,勇攀高峰

      某某同志在当队员时,刻苦训练,积极进取,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入队不久就被任命小队长,他所带的小队更是在全队脱颖而出,从业务考核到年终评比样样拿第一,多次被评为优秀集体。他坚持练兵千日的指导思想,立足本职岗位,苦练精兵,在全省、全市历次考核、竞赛中屡屡获得优异成绩。在历届全省的救援比武中,他带领的集训队员获得数个第一名佳绩,由于他的严格要求,他带领的队员中先后涌现出某某市精神文明十佳,某某市十大感动某某优秀共产党员、某某市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铜都劳动奖章等先进典型,单位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标准化矿山救护队、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省政府集体二等功、市政府集体功等殊荣,他个人被省政府授予个人二等功,省矿山救援比武优秀裁判员和某某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次受到省市通报表彰。

      近年来,某某同志还先后参加了化学品车辆泄漏、运钢水车辆翻倾、道路交通较大事故、机械伤害等30余起事故救援,在事故救援中冲锋在前,舍生忘死。同时,作为一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的领导,自某某年来,他每年亲自协调处理各类信访投诉50余起,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由于他的工作细心和耐心,办事公平、公正,没有发生一起申请行政复议的信访案件,另外他每年还率领执

      法人员对矿山企业开展一百余次的执法检查。如今的某某同志,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有些发福,但无论是矿山救援、执法检查和信访举报查处,他都身先士卒,亲临一线,率先垂范。特别是在去年一座

      矿山的透水事故救援中,他坚持战斗在事故救援现场9天9夜,最后在齐腰深的淤泥中将2名遇难人员救出,圆满地完成了救援任务。工作30余年来,某某同志参加各类事故救援300余起,抢救出遇难人员286人,其中生还73人,在矿山救援工作中立下赫赫战功,并屡获殊荣。他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正带领战友勇攀安全战线上新的高峰,被身边的战友称为好大哥,被矿山企业称为安全保护神...

      

    篇三:扫黑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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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

      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以下简称“组织特征”)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

      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

      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下简称

      “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

      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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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

      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

      10人

      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

      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

      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

      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

      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

      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

      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

      以及其他在组织

      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

      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

      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

      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

      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

      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

      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

      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

      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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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

      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

      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

      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

      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

      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

      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

      不管怎样,组织

      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

      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

      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

      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

      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

      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

      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

      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

      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

      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

      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

      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

      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

      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

      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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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

      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

      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

      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

      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

      如

      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

      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

      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

      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

      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

      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

      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

      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

      可以不作

      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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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

      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

      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

      对于“主观上

      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

      企业、社团工作,未

      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

      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

      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

      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

      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

      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

      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

      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

      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

      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

      (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

      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

      认定黑

      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

      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

      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

      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

      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

      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

      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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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

      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

      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

      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

      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

      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在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

      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

      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

      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

      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

      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

      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

      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

      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

      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

      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

      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

      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

      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

      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

      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

      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

      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

      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

      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

      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

      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

      也

      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

      还包括黑

      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

      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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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黑社

      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

      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

      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

      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

      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但如

      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

      “多

      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

      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

      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

      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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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

      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

      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

      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

      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

      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构成

      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

      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

      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

      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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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

      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

      赌、毒等非法行业形

      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

      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

      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

      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

      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

      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

      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

      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

      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

      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

      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

      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

      “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

      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

      或者具有

      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

      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

      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

      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

      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

      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

      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

      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

      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

      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

      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

      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

      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

      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

      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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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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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四:扫黑经验材料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成功进行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实现的成败。以下是帮整理的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一

      1、什么是涉黑绍讷县案件

      涉黑涉恶案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十二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触及的罪名为7+12类案件。“十二黑”是指:黑旅游、黑场所、黑建筑、黑物业、黑保安、黑物流、黑中介、黑贷款、黑传销、黑开采、黑出租、黑窝点。涉及的7+12类罪名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显然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国家机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严格执法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治安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涉黑案件的特征

      (一)催生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金融业实力,以提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公益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串通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消极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涉恶案件的特征

      (一)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参与者或者明确指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施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普斯陶和暴力性。

      (三)严重煽动剧烈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一般无合法世界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4、黑恶势力的外在表现(共29条)

      (一)佩戴生硬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态度蛮横、粗暴,手提袋随车携带管制刀具公文包或棍棒的。

      (三)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四)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征地,以摆队形、站把戏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五)控制土方、砂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六)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七)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八)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员的。

      (九)在娱乐场所之中存在窝藏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十)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工具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十一)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善后处理民事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二)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十三)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十四)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十五)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十六)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十七)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十八)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房东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十九)在娱乐场所中管控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产品与服务场所的。

      (二十)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产品与服务的。

      (二十一)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抵押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二十二)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操作过程中,招、甲方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二十三)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坏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二十四)无正当经济来源中国经济却机械师豪车,经常时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二十五)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机关团体主,店主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全唇兰的。

      (二十六)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二十七)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二十八)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的。

      (二十九)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二

      “保护伞”主要指国家欧洲联盟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和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市场条件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协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保护伞查处范围:一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参与、包庇、胡作非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国家因涉嫌公职人员涉嫌收受贿赂、利益输送或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目前、企业入股分红等行为。三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为黑恶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压制等行为。四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规办案等失职失责问题或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

      (一)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增设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二)纵容包庇型: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服务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三)阻挠查处型:借助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尽量避免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包庇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自身利益的。

      (四)站台撑腰型: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排除异己牟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五)打击报复型: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有案不查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上、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有捕不捕、该诉不诉、可任意以及随意变更依法撤销案件的。

      (七)通风报信型:在讯问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不法分子通风报信通风报信,能够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八)开脱罪责型: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九)枉法裁判型: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有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并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顽固不化的。

      (十)追赃不力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违法行为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十一)串通案情型:是在羁押中同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十二)违规吃请型:是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其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过等考核成绩的。

      (十三)违规减刑型:是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十四)帮人说情型:是违规违法打探此案、说情打招呼、博纳县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十五)打击不力型:是其他伪装成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者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实施的情况汇报(3篇)三

      1.对照“十五条”不触碰涉黑涉恶保护伞的高压线。避免由于自身不作为,被动作为,是行业内出现黑恶犯罪,被追责问纪,有望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白伞”。

      2、在一案“三查”中避免被追责。刑事案件中央要求在涉黑涉恶案件中,一查犯罪主体,二查背后的保护伞,三查地方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为此提醒我们要:一是党委应该适时学习中省市省市扫黑除恶文件,领会精神。二是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工作。三是建立党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台账,并做好记录,工作留痕留底。积极作为,发现问题线索收集确凿证据,移交,报告

      3、如何在食品药品领域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和教训,我们建议可否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三年内领域内的行政处罚开展案件回头望。重点是在“职业医闹”、黑传销,黑窝点、黑作坊等档口领域开展线索摸排工作。例如本案聚众兜售中草药的案件,往往他们以合法公司为伎俩,有组织架构,有骨干分子,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形成固定势力范围,非法获取巨额经济

      政策利益,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政策、社会生活秩序。这些就是涉黑涉恶的重要线索。再比如,一些厂家和公司利用或者借助国家公职人员便力,以高价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这也是这次扫黑打击范围。我们公安机关在回头望中其,对以往5000多个案件进行了对照,就从中发现了近50余条涉黑埃夫雷的案件。二是甚广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线索摸排其他工作。善用我们的做法是充分利用保守势力载体,全方位,立体式,不间断,全天候方式营造扫黑除恶宣传氛围,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从社会生活的一线中广辟线索来源。三是建立本行业,本部门专案特情耳目。扫黑除恶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工作,群众举报奖励经费有领导组保障。我们要充分用好、用足经济杠杆的作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积极参与和参与这场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非常积极中来,更好地发挥群众的顺风耳、千里眼作用,让举报群众有实惠、有干劲,让黑恶势力无处可藏,无立身之地。

      以上汇报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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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五:扫黑经验材料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LELEwasfinallyrevisedonthemorningofDecember16,2020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

      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

      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

      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

      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

      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

      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

      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

      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

      (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篇六:扫黑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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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revisiondate:13December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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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篇七:扫黑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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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

      4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

      5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

      6织罪(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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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

      10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

      11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12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

      13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

      14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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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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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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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324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25下特征:262728(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29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30(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31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32(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33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34(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35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36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373839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40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41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42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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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44确保不枉不纵。454647(一)关于组织特征484950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515253《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54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55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56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57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58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59的表象所左右。606162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63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64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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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66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676869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70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71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72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73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74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757677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78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79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80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81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828384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85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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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87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888990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91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929394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95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96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97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98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99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100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101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10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103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104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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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108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109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110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11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112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113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114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115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116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117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118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119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120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121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122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123织案)124125126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127128

      

    篇八:扫黑经验材料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除恶宣传工作经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除恶宣传工作经验】1.各单位要将扫黑除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首要工作,领导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2.着重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大力宣传专项斗争的积极意义,形式要多样,要突出重点,抓住要点。3.宣传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要深入基层、深入工地、深入单位;宣传要起到对黑恶势力强大的威慑震慑效果。4.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组织学习扫黑除恶重要会议、重要文精神,要熟知扫黑除恶相关内容和知识,了解开展专项斗争的意义、目的,积极配合并参与到专项斗争中来。5.重点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的宣传,特别是做好对施工方的宣传教育,消除他们怕影响工程进度,遇事想息事宁人,花钱解决事的消极思想。6.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做好上传下达工作。7.掌握系统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8.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9.组织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会议;组织宣传扫黑除恶方针政策、重大举措和重大成效,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支持专项斗争。

      10.牵头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各单位各部门做好案线索发现和上报工作、11.及时发现涉黑涉恶案线索,统一收集并交办各类涉黑涉恶案线索,建立健全涉黑涉恶案线索管理机制,跟踪掌握线索核查进展情况。

      12.线索联络员更要党性强、觉悟高、口实严,经得起考验,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工作原则、熟知工作职责。

      13.加强与局扫黑办(局法规科)及各单位的工作联络和信息交流,协调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

      14.负责与局扫黑办(局法规科)的日常沟通工作,协助推动本单位专项斗争相关工作。

      15.向局扫黑办(局法规科)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报送经验做法,报告本行业本系统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及时向局扫黑办报告本单位排查梳理出来的涉黑涉恶线索。

      16.积极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深入基层、深入工地,熟知了解相关情况。

      17.积极协助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好扫黑除恶宣传教育,特别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扫黑除恶人人皆知。

      18.认真做好线索信息的收集、整理、梳理、汇总、上报工作,线索要及时、有效、保密、准确。

      

    篇九:扫黑经验材料

      该镇成立了以一把手总体抓负总责统一谋划部署具体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包村领导为一线骨干人员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小组对所包村进行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

      乡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3篇)

      乡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3篇)乡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1今年,我镇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政法部门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将“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要常规工作来抓,持续保持“严打”整治高压态势,不断改进“严打”方式,明确重点,打出了声势,震慑犯罪。一个阶段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做法有: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从镇干部中抽调精干力量,配合派出所,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专职副书记为副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打击力度。二、加大宣传,大造舆论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大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舆论,广泛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的和意义。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做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全镇共书写张贴“扫黑除恶”内容的宣传标语90条,召开各级各类会议10余次,张贴宣传海报400余份,发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致全镇人民群众的一封信”1500余件。通过宣传活动,使“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真正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确定重点,打击声威根据本镇实情,对照扫黑除恶20种情形,摸排出2条重要线索:一条是在村委换届选举中初步候选人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予以政治筛除;一条是在村中纠集社会青年阻扰工程施工,对外商进行敲诈勒索人员进行了抓捕。同时,对有利用宗族势力滋事倾向行为的家族进行说教与管控。四、下步工作意见1、加大宣传载体运用的广泛程度,做好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2、“扫黑除恶”工作应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

      3、部门联合执法,各司其职,执法必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任重道远,我镇将继续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上下联动,全员参与,时不松懈,确保镇域社会和谐,治安稳定。乡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2今年以来,X镇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相关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进行工作落实,紧密结合两会安保工作,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形成声势,扎实开展了一场扫黑除恶的正义行动,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我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干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群众工作中心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常态化运转。二、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我镇充分利用宣传标语、横幅、村喇叭、微信群等深入广泛宣传,全力做好了“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向全镇群众发放了扫黑除恶的宣传资料共2000余份,在全镇主要道路和各行政村显著位置悬挂横幅12幅,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宣传。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了信息渠道。三、加强摸底排查,突出重点管理。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进行突击检查,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X镇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由班子成员牵头,组织派出所人员、驻村干部、相关工作干部对所驻村、分管领域、重点群体开展“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四、目前存在问题一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覆盖还不够全面;二是摸排力度亟待加强,台账资料需更加完善;三是部门联动

      性不强,工作开展机制不够够健全。五、下一步工作打算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全镇范围内形

      成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设立举报信箱,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

      2、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3、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加大力度、坚决打击对农村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横行乡里以及在农村组织从事涉“黄、赌、毒、抢”的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4、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对涉黑恶势力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对相关涉黑人员进行重点监控,重点处置。

      5、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乡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3继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之后,X县X镇党委、政府迅速召开会议,认真部署,快速行动、严密摸排、形成声势,扎实开展一场扫黑除恶的正义行动。一是强组织,明责任。该镇成立了以“一把手”总体抓、负总责、统一谋划部署,具体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包村领导为一线骨干人员,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小组,对所包村进行“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二是强宣传,广发动。全镇统一印发了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在全镇主要道路和各行政村显著位置悬挂横幅,在各个自然村设置了举报箱,群发了宣传短信等,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宣传。三是强举措,保长效。以此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为契机,将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坚持严打整治方针不动摇。

      至目前,全镇共悬挂横幅500幅,设立举报箱60个,发放致广大群众的一封1.2万余份,出动宣传车30余辆(次),群发短信2.8万条,张贴宣传标语4000余幅,表明了X镇扫黑除恶的态度与决心,营造了对扫黑除恶的良好氛围。

      

    篇十:扫黑经验材料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汇报总结范文材料

      2022年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汇报总结材料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委政府的统一部署,2022年某月某日,某某住建局召开了扫黑除恶动员会,落实我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现将区住建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局成立恩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阳振辉同志任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城建科、建管科、信访办、财务科、人事科、村镇科、审批科及直属各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骨干力量为成员,恩阳区住建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管科,切实形成扫黑除恶整体工作合力,为该项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领导重视,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局党组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分析并明晰了建设领域黑恶势力重拳打击范围、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并全程跟踪处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局党组特别要求,针对建筑施工行业、要加强情况信息预警,密切留意企业动态,发现问题苗头要立即上报和及时制止,并要求我局全体人员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避免发生涉及我局职能管理范围的涉黑涉恶事件。局党组强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要从提高政治站位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工作,敢于打击、敢于斗争。

      三、广泛宣传,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我局通过悬挂横幅、LED电子显示屏、建筑工地、小区物业张贴通告等多种方式向建筑施工企业及小区居民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参与方式,公开举报方式和奖励规

      定,有效提升扫黑除恶效果。截至目前,共悬挂横幅80条、LED电子显示屏宣传的小区达8个,督促各建筑工地悬挂条幅150副。

      【篇二】继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之后,某某镇党委、政府迅速召开会议,认真部署,快速行动、严密摸排、形成声势,扎实开展一场扫黑除恶的正义行动。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按照县委政府要求,某月某日组织村干部、第一书记、全体机关干部参加了“夹江县扫黑除恶专项运动部署视频会议”,庚即召开了党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某月某日组织机关干部、村(社区)四职干部、第一书记召开“木城镇扫黑除恶部署会”,对全镇的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在部署、在落实,各村于某月某日前召开了党员、代表、社干部会议将会议精神及本村社区工作做了详尽的贯彻落实。

      二、强化领导,压实责任。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干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

      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四、加强摸底排查,重点人员,突出管理。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进行突击检查,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木城镇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由班子成员牵头,组织派出所人员驻村干部、相关负责干部对所驻村、分管领域、重点群体开展“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o五、目前存在问题一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

      二是摸排力度还有待于加强;

      三是与各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健全。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全镇范围内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设立举报信箱,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

      2、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3、加强信息报送,严格执行“周报告”o对平时的摸排行动加强信息的报送,一经发现有涉黑涉恶的行为,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及时向县扫黑除恶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实行摸排线索“周报告”制度,各村、社区每周四上午12点前对辖区内摸排的情况进行上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村年终目标考核,对不报、瞒报、谎报的村进行责任追究。

      4、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加大力度、坚决打击对农村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横行乡里以及在农村组织从事涉“黄、赌、毒、抢”的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5、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篇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示精神和有关要求,民政局党组思想高度重视,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其中,现将前期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工作在民政局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和落地生根,我局成立了以局长彭金强为组长,副局长刘铁林为第一副组长,副局长林海武、贺仁斌,社会救助局局长谢钧为副组长,各股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下发了《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

      二、大造声势,营造氛围1、我局多次召开党组会,全体干部职工会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并结合民政工作特点分析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形势,并制定出有针对性地工作措施,确保了每个干部职工都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来。

      2、为进一步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氛围,我局在办公楼醒目位置悬挂了“扫黑除恶,净化环境,共建平安”的横幅,并利用电子显示屏不间断播出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最新动态和宣传口号。

      三、尽责履职,狠抓落实1、建立健全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严守保密纪律,严格按照《江西省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确保线索件件有登记确保不出现泄露、私存、扣压、隐藏或遗失线索等现象。

      2、受理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严格按照《江西省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及时移送本级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确保线索“快速移送、快速反馈”确保不发生拖延、推诿、敷衍等行为。

      下一步,对摸中发现的涉及相关部门、行业、领域监管问题和漏洞,及时通艮本地相关部门,协调推动加强日常监管,堵塞管理漏洞,铲除扫黑除恶势力在行业、领域的滋生土壤。查找缺漏,加强措施,突出重点,全力推进“扫黑除恶“工作。

      【篇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腐败和作风问题,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市城管局转发的《北海市“反腐正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方案》通知精神,我处积极开展'反腐正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组织学习宣传、制定工作措施、认真开展自查。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反腐正风、扫黑除恶”意识开展“反腐正风、扫黑除恶”是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要求,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维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2月7日,我处组织召开职工大会,认真学习宣传《方案》精神,让干部职工深刻了解开展“反腐正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反腐正风、扫黑除恶的意识。

      二、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按照《北海市“反腐正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处结合实际,列出任务清单及制定工作措施,任务清单主要有两项:

      (一)认真排查城市照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查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将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向市纪委和市城管局监察部门报告。

      (二)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反腐正风、扫黑除恶”专项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党员干部反腐正风、扫黑除恶的意识。

      工作措施主要有三项(一)强化督促检查,组织开展自查,全体党员干部配合市纪委和市城管局监察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督促检查,按方案推进专项工作,如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艮告。

      (二)强化责任追究。把反腐正风、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工作成效作为各科室、维修站负责人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定期督查,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给予批评。

      (三)深入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章、党规和党纪学习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和党员活动日等组织生活制度,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反腐正风、扫黑除恶的意识。

      三、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通过召开职工大会、个人谈话和走访了解等方式进行自查,目前,我处职工队伍思想稳定,没有发现违规违纪问题。

      【篇五】为贯彻落实《某某市建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确保建筑市场平稳发展,我局开展全县建筑市场扫黑除恶行动,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的排查,现结合当前我县建筑行业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1、我局检查组对本辖区受监督的工程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对保障性住房及严管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进行检查。截止6月20日,共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7份,安全隐患停工通知书2份,招投标整改1份。截止目前,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式处于可控状态。未发现存黑恶势力存在。

      2、2022年我县新报建项目24个,未报建项目13个。对未报先建的项目我局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并督促其按法律法规进行报建。未收到阻碍项目进展等黑恶势力行为。

      3、在建筑工程招标个过程中,我局在县领导、局领导正确指导下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强化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对招标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法规的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监督象州县中心粮食储备库项目,未获得项目审批部门下达的投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及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完全依法审查合格并向主管部门备案。责成该项目代理机构招标人督促招标代理人立即就上述项目招标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应继续暂停上述项目相关招投标工作;对该项目进行补办材料工作。未发现恶意竞标、暴力围标等黑恶势力行为。

      4、在此次安全生产检查中,强化对农民工保障资金制度严格监控管理,对未按要求的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监督尔海-中央广场、华鑫名邸小区工程项目,未按要求签订用工合同,未建立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责成上述项目及时办理相关的材料。未发现暴力讨债行为。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1、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全县建筑市场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

      2、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项目“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3、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取得实效,我局成立了以秦雪梅局长为组长,劳日庆副局长、邱国睿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全体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订了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宣传工作。

      二是统一思想认识。召开专题会议,下发《凭祥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的通知》,层层传导压力,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全体干部职工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发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三是深入开展宣传。在单位、道路两侧、和交通要道张贴、悬挂、发放扫黑除恶宣传材料。同时,指导企业、商户LED显示屏对扫黑除恶标语进行重点播放宣传,进一步扩大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社会影响力。

      【篇七】按照《关于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扫黑除恶工作重点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细则》,逐项进行自检自查,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力推进自县委、县政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局高度重视,按照《中共盐山县委、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在本系统全面部署安排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一)建立组织、制定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乡镇国土所站长及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土系统扫黑除恶工作;

      同时根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了《盐山县国土资源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确定T日常工作机制。

      (-)全面部署、积极推进。3月6日,局党组召开党组会议,就扫黑除恶工作进行专题研究。3月160,在全局2022年度工作会议上,传达了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会议精神,宣读了《盐山县国土资源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并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个所站要高度重视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做好涉黑涉恶线索排查。4月26日、5月5日、6月11日、6月22日先后多次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了督导调度。7月16日,我局又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议,传达了7月11日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度会议精神和市政协副主席、县委书记薛泽通讲话精神,并要求大家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彻底扫除黑恶势力。

      同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所站对扫黑除恶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做好宣传材料发放,提高群众知晓率,并在线索摸上下功夫。7月20日,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党组扩大会议,传达省厅党组书记、厅长张维亮,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金树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讲话精神;

      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德顺与各股所站长进行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谈话。7月24日,组织机关干部进行了盐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测试。

      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方位排查梳理获取线索。结合土地矛盾纠纷排查、违法占地信访举艮及农村换届选举工作,对涉案人员、特别是农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是否存在涉黑涉恶行为及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梳理排查,并将排查发现的线索及时推送至公安部门和县委换届办。二是明察暗访获取线索。我局结合年度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在违法占地整改查处过程中,对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明察暗访;

      【篇八】为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攻坚仗,观凤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扫黑除恶工作

      列为当年重点工作,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主要任务、时间安排等进行布置。现将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T:

      一、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了以书记马深莲为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副组长,所有中层干部、各村支部书记、场镇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了扫黑除恶工作方案,落实责任,迅速行动,以村为单位,精心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发现涉黑恶行为要及时报告乡综治办、派出所,形成强大合力,坚决打击黑恶势力;

      (三)是要突出重点,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坚决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采取各种手段,打掉各种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创造安定祥和的生活环境。1、严厉打击“两盗一抢”及流氓黑恶势力。2、严厉打击以地称霸、强买强卖、强制服务、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犯罪行为。3、严厉打击非法上访、非正常上访、聚众闹事、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信访秩序,使合理上访的合理诉求得到尽快解决,非法上访的邪气得到有效控制。4、严厉打击非法集资。5、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犯罪行为。

      二、存在具体问题1、个别村、单位对该项工作重视力度还不够。

      3、资金缺乏投入不多。

      三、下步工作打算1、强化组织领导,增添工作措施。

      2、严格工作督查考核管理。

      3、加大工作经费投入。

      4、建立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

      【篇九】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继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之后,洪恩乡党委、政府迅速召开会议,认真部署,快速行动、严密摸排、形成声势,扎实开展一场扫黑除恶的正义行动。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强化制度保证。按照县委政府要求,1月31日组织召开了“洪恩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动员部署会议”,3月22日组织召开了“洪恩乡学习传达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政法、信访工作会议精神”会议,制定了《洪恩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对全乡的扫黑除恶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村于3月23日前召开由党员、村代表、村干部参加的会议,将本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5月20日组织召开了“洪恩乡学习传达全县重点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会议,之后又召开了三次“洪恩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议”,对宣传工作和线索摸排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强调。

      二、强化领导,压实责任,加强组织保证。乡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干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四、加强摸底排查,线索收集,对重点人员突出管理,为扫黑除恶织就天罗地网。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进行突击检查,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洪恩乡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由班子成员牵头,组织派出所人员驻村干部、相关负责干部对所驻村、分管领域、重点群体开展“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

      航”O五、目前存在问题一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二是摸排力度还有待于加强;三是与各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健全。

      六、今后工作计划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全乡范围内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设立举才艮信箱,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

      2、继续加大摸力度,对摸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3、加强信息报送,对平时的摸排行动加强信息的报送,一经发现有涉黑涉恶的行为,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及时向县扫黑除恶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村年终目标考核,对不报、瞒报、谎报的村进行责任追究。

      4、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加大力度、坚决打击对农村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横行乡里以及在农村组织从事涉“黄、赌、毒、抢”的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5、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篇十】今年,我乡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政法部门精神,将“打黑除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继续保持“严打”整治高压态势,不断改进“严打”方式。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明确重点,打出了声势,震慑了犯罪,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从乡干部中抽调精干力量,配合派出所,成立“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亲任组长,确保了领导力度到位,同时明确责任,加大打击力度。

      三、确定重点,打击声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今年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成效。全乡无重大刑事案件。

      四、存在的不足“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今后需继续保持“打黑除恶”一股劲头,争取社会稳定,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篇十一】安源区住建局上半年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我局截止6月22日,发放宣传单220份,悬挂宣传横幅1幅,张贴通告16张,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信息4条;

      立足主要职能,组织局机关、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开展全覆盖排查,共排查案、事件0起,共排查涉黑、恶、乱线索0起,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了切实加强对住建管理范围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领导,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人任组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住建范围内的扫黑除恶斗争。

      四、多方位宣传。在城区公共场所、各社区、建筑工地等醒目位置制作并悬挂扫黑除恶条幅,张贴通告,发放宣传单,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和斗争方向。保持对扫黑除恶的高压态势,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力量,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认真梳理重要线索,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艮线索,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扫黑除恶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宣传方式单一,力度还需加强,与相关部门缺少联动。下一步随着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加大线索摸排力度,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要求,同时与相关部门加强联动,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战。

      【篇十二】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委政府的统一部署,2022年3月12日,恩阳区住建局召开了扫黑除恶动员会,落实我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现将区住建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局成立恩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阳振辉同志任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城建科、建管科、信访办、财务科、人事科、村镇科、审批科及直属各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骨干力量为成员,恩阳区住建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管科,切实形成扫黑除恶整体工作合力,为该项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领导重视,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局党组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分析并明晰了建设领域黑恶势力重拳打击范围、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并全程跟踪处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局党组特别要求,针对建筑施工行业、要加强情况信息预警,密切留意企业动态,发现问题苗头要立即上报和及时制止,并要求我局全体人员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避免发生涉及我局职能管理范围的涉黑涉恶事件。局党组强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要从提高政治站位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工作,敢于打击、敢于斗争。

      三、广泛宣传,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我局通过悬挂横幅、LED电子显示屏、建筑工地、小区物业张贴通告等多种方式向建筑施工企业及小区居民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参与方式,公开举报方式和奖励规定,有效提升扫黑除恶效果。截至目前,共悬挂横幅80条、LED电子显示屏宣传的小区达8个,督促各建筑工地悬挂条幅150副。

      让我想得有点多。

      

    篇十一:扫黑经验材料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ﻫ‬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ﻫ‬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ﻫ‬(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ﻫ‬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ﻫ‬《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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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ﻫ‬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ﻫ‬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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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ﻫ‬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ﻫ‬相关案例‫ﻫ‬《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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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ﻫ‬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ﻫ‬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ﻫ‬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ﻫ‬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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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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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经济特征‫ﻫ‬《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ﻫ‬《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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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行为特征‫ﻫ‬《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ﻫ‬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ﻫ‬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ﻫ‬《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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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ﻫ‬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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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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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十二:扫黑经验材料

     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不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劢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戒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仹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劢戒以其他丌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亊生产经营活劢的其他单位组织丧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种情形丨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伡戒致多人轻伡通过违法犯罪活劢戒以其他丌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亊件戒引发大觃模群体性亊件等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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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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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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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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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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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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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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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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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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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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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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